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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: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规范洗染行业经营的行为,公正、合理地解决洗染行业的消费争议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结合本市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洗染业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:凡在本市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办法。 第三条:经营者营业执照应当悬挂在店堂醒目处,且明示服务项目、收费标准、投诉电话等,接受消费者监督。 第四条: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送洗衣服时,应当将衣物上的破损、色花、虫蛀、少扣等疵病,以及加工后产生的后果与消费者事行声明,并在取衣物凭证上注明,若发现漏检情况必须保持衣物原样,并在两天之内与消费者取得联系,否则,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经营者承担。消费者取衣时,应当场检验加工的质量发现漏检质量问题,可保持原标签凭证,在两天内向经营者提出,逾期无效。 第五条,经营者采用的洗涤方式,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,并在取衣凭证上注明。 第六条;衣裤其领、袖、裆、臀等部位磨损严重的,经洗烫加工后破裂者,一般不予赔偿,经营者可以免费给予修补。 第七条:衣物上的污渍经营者应在取衣凭证上注明,对于洗涤后仍留有的污渍,且在取衣凭证上事先注明,应退还洗衣费的50%。 第八条;凡属衣物面料、制衣等衣物本身质量的问题,以及洗涤标识错误而造成衣物缩水、脱线、褪色、镶拼衣物串色、搭色、粘合衬起泡等现象,经营乾应当为消费者提供证明,协助消费者向生产者或销售商索赔。 第九条;消费者送洗衣物逾期不取的,超过保管期30天,每件衣物每天加收0.5元,半年以上经营者有权作处理,经营者逾期不交的,亦应每天每件0.5给消费者赔偿。 第十条:干洗店无干洗设备、利用假冒伪劣设备、水洗冒充干洗的,经营者应以洗衣费的二倍进行赔偿。如发生洗涤事故,应按衣服的原价赔偿。 第十一条:消费者持高档、免牌、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贵重衣物,消费者可与经营者书面约定采取特殊保值精洗服务,保值精洗费不得超过消费者报价的5%,未约定保值精洗的衣物均按普通衣物洗涤处理。 第十二条:经营者由于管理不善,或操作不慎等原因造成衣物损伤、损坏、遗失及其他事故应当负责理赔,具体赔偿方法如下: 1、 衣物局部有问题,不影响正常穿着,经营者应以修补为主,并给予最高价不超过洗衣费10倍的赔偿。 2、 衣物丢失、损坏、丧失穿用价值(皮衣清洗除外),给予最高价不超过洗衣费20倍赔偿,赔偿后的衣物归经营者所有。 3、 约定保值精洗的高档、名贵衣物,仍有穿用价值的,给予修补后按保值金额30%赔偿;丧失穿用价值的,按保值金额全额赔偿。套装原则上以件计算,衣、裤比例为6:4。 第十三条:在洗涤服务中发生的难以认定的争议问题,可与消费者约定,送有关部门鉴定,鉴定费由经营者先垫付,消费者提供同等金额担保,最终同责任方承担。 第十四条: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须进行赔偿的,可直接与经营者可通过洗染行业协会与经营者协商解决,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,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,或根据双方约定仲裁协议,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 第十五条: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旅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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